證監會向富途及東吳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它們處置或處理由某上市公司的一名董事會成員最終擁有的帳戶內所持有的資產的提取或轉移,而該人涉嫌干犯失當行為及違反他對該上市公司的職責。
有關限制通知書禁止這兩家經紀行在未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處置或處理、輔助、慫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或處理該等帳戶內的資產,以該等通知書所載的款額為限。若該等經紀行接獲任何與上述限制有關的指示,亦須即時通知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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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認為,發出有關限制通知書以保存該等帳戶內的資產屬必要的做法,從而確保有資金應付法庭在證監會可能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或會作出的任何命令,以及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是可取的。(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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