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國務院總理李強昨日(24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即日起施行。
《規定》共22條,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反制措施,明確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權利,禁止或限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以及明確《反外國制裁法》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限制從事與國家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在國家境内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等。
《規定》提出細化反制程序,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實施反制過程中,有權開展相應調查和對外磋商,規定反制決定應當明確反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體措施及施行日期等,有關決定應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官方網站等途徑發布並及時更新。
《規定》列明,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限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訊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等。至於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以申請暫停、變更或取消對其採取的反制措施。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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