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監總局就關於《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提及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併購交易和併購貸款風險,審慎確定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確保併購資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槓桿併購融資風險。控制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70%,權益性資金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於30%。參股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60%,權益性資金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於40%。控制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年,參股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年。
其中提出,參股型併購貸款是指支持單一併購方用於參股目標企業,但未實現對目標企業控制的貸款,但單次取得目標企業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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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併購方已持有目標企業20%及以上的股權,為進一步提升對目標企業持股比例,但未實現控制的,可以申請參股型併購貸款,但單次受讓或者認購股權比例不得低於5%。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併購貸款管理機制和信息系統,制定併購貸款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識別、監測、評估、緩釋和控制併購貸款風險。(d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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