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今日(20日)審理中石油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0年,王宜林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501萬餘人民幣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宜林的刑事責任。(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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