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已於4月17日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7月1日起施行。
當中提及,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足職能定位,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在業務範圍內為投資者對外投資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鼓勵政策性保險機構為投資者對外投資提供海外投資保險等服務。
國家健全對外投資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對外投資的科學性、安全性,推動投資便利化和有效防範風險相結合。
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對外投資涉及資金匯兌、貨物與技術進出口、跨境服務貿易、跨境數據流動、人員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經營者集中審查、出口管制、網絡安全監管、稅收徵收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信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撤銷核准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前三款規定的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j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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