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丨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北京證券交易所於2024年12月20日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2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相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合理確定評價範圍,全面反映信披工作。為全面、綜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評價內容在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性、有效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投資者關係管理、投資者回報、履行社會責任等事項,引導公司建立提升投資價值長效機制、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嚴監管、零容忍態度,引入涵蓋違法違規、風險事項、治理缺陷等內容的“負面清單”,督促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二是評價標準科學客觀,評價過程公開透明。評價方法上,設置A、B、C、D四個評價等級,在統一基準分基礎上予以加減分進行初始評級,再通過“負面清單”修正評價結果,增強評價的有效性。評價流程上,公司對照檢視提交自評情況,北交所複核後形成評價結果並公示,同時引入異議申請機制,提升評價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三是設置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發揮評價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對於評價結果為A類的公司,提高再融資、併購重組等方面的服務支持力度,讓信息披露質量高、經營治理規範的公司更有“獲得感”;對於評價結果為D類的公司,強化監督指導力度,採取電話、發函形式提出改進建議,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下一步,北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紮實推進信息披露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發揮信息披露評價的正向引導作用,推動壓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