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於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自12月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对於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将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徵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同时,深圳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未作调整。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後,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徵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不同面积和住房套数的购房家庭实行差异化税率。政策调整将对深圳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有助於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市场交易活跃。(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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