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中证监发布实施《关於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一方面,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在科创成长层的定位、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强化讯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出6项改革举措,一是对於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三是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四是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五是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六是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中证监发言人指,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秘密递交」制度,并将其作为IPO预沟通服务的一项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IPO前,申请交易所对申报文件开展预先审阅,在这个阶段相关讯息不公开,完成预先审阅的科企正式提交IPO申报并公告,中证监及交易所将加快推进审核注册工作。
《意见》指,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於未盈利阶段的科企。未盈利科企全部纳入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其中,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两项条件之一的,调出科创成长层,包括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於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於1亿元。存量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现行取消特殊标识条件的,调出科创成长层。
《意见》指,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後添加「U」(Unprofitable),作为特殊标识,有关企业应当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公告首页的显著位置,对企业尚未盈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声明。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应当满足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投资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未盈利企业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股票投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好科创成长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多维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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