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与金管局发出联合通函,要求所有具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都必需要包括「保险」字眼,不论产品在指南或任何销售资料上有无使用储蓄字眼或类似的描述。要求首阶段於明年1月起生效,适用於新推出的产品,而现有的相关产品,若会在2027年1月或以後继续销售,亦须於2027年1月起符合有关要求。保险公司须确保所有相关保单文件,包括销售资料及与保单持有人的沟通,都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通函指,当局留意到目前在港销售的某些保险产品,其性质可能令潜在保单持有人有所混淆,特别是具有储蓄特点的保险产品,因缺乏清晰标示为保险保单,可能令人误会为银行存款,结果可能会导致保单持有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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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具有储蓄特点的保险产品能清楚准确地描述,保监局与金管局认为必须就此类产品的命名设定监管预期。目的是在销售时以至整个保单周期,确保产品的特点能清楚准确地传达予潜在保单人。而投资相连寿险(ILAS)及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QDAP)因普遍被意识到是保险产品,故豁免有关要求。(s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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