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徵求意见稿)》提出,网路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於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下同)。而对单户用於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不得用於以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
意见要求,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意见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於30%,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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